東莞市政府日前發佈《東莞市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綜合救助保護暫行辦法》,要求及時救治患病的流浪乞討未成年人,對超過兩年仍然查不到法定監護人的,要為其辦理戶口,以便於其就學就業等正常生活。
  東莞這個救助保護“暫行辦法”內容很豐富,而“流浪乞討未成年人可獲戶口”被拎了出來,成為新聞點。其實,國務院辦公廳於2011年8月曾下發相關文件,就有給流浪乞討未成年人辦理戶口登記的規定。不過,即使不是獨創,也無傷政策的善治意義。在戶口仍是享受城市公共福利的重要憑證語境下,給流浪乞討未成年人辦理戶口,意味著他們就能夠享受包括義務教育在內的一系列福利。如果與其他救濟措施配套起來,譬如生活保障,說不定他們的命運就此大逆轉,從此過上正常人生活。
  顯然,未成年人流落街頭,淪為乞討人員成因複雜——可能是個人或家庭原因,無家可歸或有家不想歸,獨自流浪或被親友領著,也可能是被雇用、誘騙、強迫而乞討,有家歸不了。因此,對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的救助,要區別對待,綜合救助,有的放矢。譬如對被雇用、操控而參加乞討的,公安機關要予以解救,並追究幕後操縱者的法律責任;有病的、殘疾的需要治療、護理;對被拐騙、有家可歸的,進行遣返,護送回家。對那些實在無家可歸的孤兒,則需要就地安置,包括戶口、居住、生活、上學等等。
  出台一個辦法不難,落地不容易。既有投入保障問題,也有救助細節問題。錢由誰出、活由誰乾、責由誰擔,涉及財政、公安、衛生、民政、城管等等多個部門,需要明確與協調,共同行動,才能確保救助效率,實現無縫覆蓋。在許多地方,規定醫院不能拒絕生病流浪兒童的救治,結果醫院積了大量欠賬,苦不堪言。保障財政投入,構建長效機制,才能有效治理未成年人乞討現象。(連海平)
  (原標題:給流浪兒辦戶口,只是救助第一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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